11月27日,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無錫法院審理涉非機動車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梁溪法院審結的“非機動車駕乘人雖未被認定事故責任,但未佩戴安全頭盔致使頭部損害而損失擴大的,應自擔相應責任”一案入選。
該案中,非機動車駕乘人雖未被認定事故責任,但未佩戴安全頭盔致使頭部損害而損失擴大的,應自擔相應責任。
案情簡介
2022年10月,沈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非機動車道內逆向行駛時與對向司某駕駛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導致車輛損壞,沈某、司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門認定:沈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司某無責任。
梁溪法院經審理認為,沈某在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應對司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司某在事故發生時未佩戴安全頭盔,且司某的主要損失集中在頭部,司某的違法行為與其損害結果之間存在關聯,客觀上增加了受傷的風險和擴大了損害的結果,因此,司某對其損害結果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應自行承擔相應的損失。
據此,根據事故認定及案件事實,司某應對自身損失承擔10%的責任。
案例意義
佩戴安全頭盔能有效預防、減少事故發生時駕乘非機動車人員的人身損害,法律法規亦明文規定駕乘非機動車應當佩戴安全頭盔。
在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雖然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可能對事故發生不具有原因力,但如未佩戴安全頭盔一方在事故中遭受頭部損害,則應認定其對自身損害結果的發生或擴大存在過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非機動車駕乘人員在事故中存在頭部損害的,應當減輕侵權方的賠償責任。
該案中,司某因事導致頭部受傷,其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過錯行為客觀上擴大了損失的范圍,據此,可以減輕沈某部分賠償責任。(案例來源:立案庭 承辦人:馮慶明)
(稿件來源:無錫市梁溪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